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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古迹开发,商亦有道

tebiebaodao 2011-06-08 21:26:09 编辑组稿/燕云 总第135期 放大 缩小

 

建福宫会所一事在故宫的最新声明中告一段落,但类似的文物古迹商业开发现象在近年来却并不罕见——太庙承办活动日租金数十万,饭庄开进颐和园……“商业化”现象频发,这样做是否合理?商业开发又有怎样的标准和原则?从海外案例中,或许能够找到部分答案。

英国:市场开拓有所为有所不为

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和开发方面补财政投入的不足,是国际惯例,但是各国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制定文物保护名录,签订开发契约等方式,商业化运营,市场化交易的文物范围做详细的界定,对具体的开发方式也有原则的限制,一般都不能改变建筑本身的用途。

在英国,“英格兰遗产”组织将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列入一张清单,目前全国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和历史遗迹共计50万处。按照价值大小,这些古建筑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属于第一等级保护的建筑约有2万处。列入清单的古建筑如果提出改建,都需要在古建筑保护组织“乔治亚集团”每月一次的会议上进行审议。

法国:不是有钱就能就能当古堡主人

欧洲的古堡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近年来,古堡买卖在法国日渐火热,每年都有上百座在市场上流动。但买下一座古堡并不需要太多钱,主人为了省下高昂的维护费用往往贱价甩卖,而法国政府则鼓励人们把废弃古建筑改造成正常的有基本设施的居所,因此很多时候只需要一欧元就足够买下一座古堡。

但古堡主人并不是想当就能当。购买古堡的时候,往往还要接受前任主人的“文化测试”,来考察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传承古堡文化。维莱特古堡的女主人通过展现在法国古典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才说服原主人,巴黎竞赛电视台的总裁让·路易·海米卢购买库赛堡时也是先打败了其他几个竞买者后成功的。

意大利:改造未经批准将面临严重处罚

文物保护在意大利被列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主要由公共部门负责保护,私人和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和利用。意大利政府设有专门负责文化事务行政管理的“文化遗产及文化活动部”,负责保护和管理国家的文化遗产。自1994年起,文化保护领域开始广泛吸纳私人投资,一些博物馆,古迹,遗址等逐步从国家交由私人资本管理,主要形式包括了社会各方参与的基金会和私营企业的联合体。

对于私人介入文物保护,意大利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谁,不经中央政府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的外观和结构(包括电路、下水道的改建);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出售,如出售必须优先卖给政府;修缮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最高可以补贴100%。如果修缮或改造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当事者将面临严重处罚:一是由中央政府派专家按照遗产原样予以修复,所修复花费的资金全部由破坏遗产者支付;二是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美国:企业及个人参与开发可免税

美国的遗产保护曾经历了曲折,二战后在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中,政府的土地开发和房屋改造破坏了很多古建筑。吸取教训后,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国家历史文物保护法》,1976年成立了“保护历史文物基金会”。自1966年起,美国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进行管理。

为了鼓励各界和个人参与保护文化遗产,政府实施了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开发商及个人,只要登记修缮历史遗址,都可以享受免除国家20%的优惠政策。自1966年至今,总共已吸引民众投入250亿美元进行建筑物保护性修缮。民间组织“拯救美国”过去8年里向美国38个州的133个项目共提供了2460万美元的资助

商业化并不是文物保护的天敌,但契约化管理和公开透明的机制的缺失,让建福宫开发“画虎不成反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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