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文保单位经商乱象:文物保护还是古迹开发?

tebiebaodao 2011-06-08 21:20:10 本刊编辑部策划组稿 总第135期 放大 缩小

 

近段时间,中国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纷纷被爆出经营他用。故宫建福宫私人会所事件只是国内文物古建商业化乱象的一角,无论是故宫,天坛,还是北海,颐和园,商业经营几乎无处不在。南京的“美龄宫”曾被私人用作婚礼举办地,杭州的胡雪岩故居开设了高级餐馆,西湖景区不少名人故居一度被改为餐厅,高档会所,实行“会员制”……“商业化”现象频发,这样做是否合理?商业开发又有怎样的标准和原则?

在欧洲一些国家,文物古建的开发,虽然具有商业性,但通过修缮的私有化等途径实现文物的保护才是最终目的。通过私人租赁或购买,文物单位转让了使用权,但对其使用的监督权并没有丢,获得文物单位的个人并没有任意处置的权利,相反,反而常常都受到严格的政策、法律乃至道德约束。

中国文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出于商业目的改造文物或酿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现象在中国文物界并不鲜见。

文物保护单位搞餐饮、会所等商业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容后再说。问题是,这类业务竟遍地开花,甚至侵入到最神圣最严肃的地方,说明其不乏人追捧。为什么会有人愿意花大价钱跑到一堆古董中间去吃饭会客?背后反映的心态和风气令人深思。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