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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涉罪也要严禁以罚代刑

liaowangzhisheng 2011-04-12 21:22:20 文/潘洪其 编辑/常新 总第128期 放大 缩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列为第一项重要任务。《工作安排》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从前些年的苏丹红调料、有毒大米、劣质奶粉,到近两年的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再到最近曝光的“瘦肉精”事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强烈刺激着国人的神经。不法奸商为牟取暴利,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或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或加入有毒有害的劣质原料、添加剂,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危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是典型的谋财害命,问题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及有关人员如果涉及犯罪,理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工作安排》强调“食品安全问题涉罪严禁以罚代刑”,虽然表述的是一个常识性原则,却具有突出而迫切的重要意义。

然而,如果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涉及犯罪,情况又能如何?回顾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却未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食品安全究责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以三年前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从三鹿集团的管理人员,到劣质奶生产者、奶贩、试剂店店主、送奶司机等人,分别以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被判刑。而食药监、质监等相关部门的官员,却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务人员“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应按滥用职权罪立案。《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明文载于刑法的罪名,在《刑法》已有规定和最高检《规定》的基础上,为追究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提供了更明确、更严整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涉罪严禁以罚代刑,食品安全监管涉罪同样也要严禁以罚(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代刑。处理“三鹿奶粉”事件时未能做到这一点,从“瘦肉精”事件的初步查处情况看,目前河南省监察部门对5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已移送司法机关12人,相信“瘦肉精”事件的最终处理,能够走出对涉罪公职人员以罚代刑的误区。只有这样,才能对法律、对公众做出真正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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