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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46亿环保罚单”的警示

junshiboji 2010-12-10 18:11:03 吴兆玉 总第035期 放大 缩小

说起天价罚单,不能不提最近的两起。一是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因串通竞争对手抬高机票价格,被美国法院开出了3亿美元巨额罚款。二是微软难逃欧盟反垄断法“魔掌”,日前,欧盟初审法院作出裁决,维持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公司作出的近5亿欧元的罚款。

即便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而言,46亿美元也不会是一个小数目,所以美国电力公司愿意支付这样一笔费用,并且按协议要求缴纳1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和6000万美元的治污费,用于拯救已遭污染的公共土地和水域,显然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会同意。面对这样一些天文数字般的“罚款”,我们除了对美国对污染制造者惩罚之重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之外,也可从该诉讼中“管窥”一些美国有关方面能够迫使污染制造者就范的制胜法门。

 

诉讼制度功不可没

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10余家环保组织在1999年共同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起诉讼,控告该公司在未采取控污措施的情况下重建燃煤发电厂。环保组织认为,燃煤发电厂排放的硫酸盐和硝酸盐造成的酸雨不仅污染了阿迪朗达克山脉,连自由女神像也遭侵蚀。

 除了像美国环境保护署这样的政府部门在努力监管之外,美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在监督、遏制企业制造污染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起的诉讼就有10余家环保组织充当原告。民众是污染环境行为的最终受害者,所以公众遏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意愿最为强烈。而民间环保组织实际就充当着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代表公众对污染环境者进行监督,包括必要时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切身利益。

在美国电力公司的诉讼案中,集团诉讼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单个公民与少数单位受到的损害再大,对于大企业来说,其所支出的赔偿也不过是九牛一毛。但是集团诉讼造成的赔偿资金的累加却可能让其付出巨大代价,所以集团诉讼能对污染环境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与遏制作用。美国电力公司同意支付46亿美元及数千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与治污费,显然与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10余家环保组织发起共同诉讼有直接关系。

从美国这一诉讼案中我们还能看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尽管民众会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最终承受者,但是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10余家环保组织作为行政机构或团体,并非美国电力公司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利益受损人,但他们却都在为公益讨说法。如果美国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话,那么美国电力公司的污染环境一案就不一定能在法院立案。

 

中国治污难在何处

当我们把眼光放到国内,同是处罚环境污染,我们与美国的处罚差别可谓大矣。颁布于1989年的我国现行《环保法》其中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是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污染大省河南省环保局局长曾经无可奈何地举例说:“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而他们不到10天就挣回来了。”

正因为处罚力度如此之小,手段如此之软,使得某些污染企业底气十足:宁可罚款,也不治污!如此境况,不能不令人忧心。我国普遍存在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现行的环保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倍甚至几十倍。诚然,如果违法者不畏惧法律的威力,谁还会守法?法律精神的要义正在于要使违法者慑于违法成本而不敢违法,而不是客观上因违法成本偏低而去挑战法律。

 

中外差异值得警醒

更耐人寻味的是,对美国电力公司提起诉讼的还包括8个州政府。这除了让我们看到美国地方政府无权、而且一般也不会去干预司法机关办案之外,也可见其与属地上的大企业没有利益连带关系。而地方政府起诉制造污染的大型企业,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但表明经济指标不是考量美国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而且民众的感受、态度与利益才是地方政府与官员命运的决定性因素。这或许就对美国地方政府主动监督、起诉制造污染的企业起了直接的促动作用。

让我们回过头来透视美国的这起天价处罚案,其中有两个细节耐人寻味。一是美国电力公司如果违反与司法部门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会面临每天数十万美元的罚金。二是一旦双方的协议得以执行,不但会大量减少酸雨危害,而且还会给受污染地区的居民每年节省320亿美元的医疗费用。而我们国内往往只专注于某些企业为当地提供了多少GDP,却忘记算环保账,忽视了污染带来的“负GDP”。其实,环保问题牵涉全民的生存状态,小觑不得,这也许正是一些国家对污染行为痛施辣手的关键因素。

美国电力公司同意为酸雨支付巨额费用,这一案件对人们的启示是深刻的:环境污染要能得到有效遏制,除了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之外,还应发挥民众监督与遏制污染的能动性;应当通过建立与完善集团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疏通民众或其代表性组织的司法维权渠道;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斩断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连,建立科学、民主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环保总局已经达成共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诚然,处罚不是目的,天价罚款也不是终极目标,罚款只是手段。人们更愿意看到在处罚的背后,是一种理念的提升,是一种认知的形成,那就是对垄断行为绝不姑息,对环境污染行为要痛下辣手,最终为公众创造更健康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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