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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古民情杂趣

shehuiguangjiao 2010-12-10 18:11:03 夕照明 总第029期 放大 缩小

东北地区幅员辽阔,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孕育了东北人的粗犷豪放的性格,东北民风淳朴平实,这源于东北文化的积淀与传承。

东北古民情有许多鲜为人知的事,如果细细搜寻,便可以得知东北地区虽然开发较晚,但自古以来就和中原文化血脉相承,息息相关。

本文之所以称为“杂趣”,即为东鳞西爪,以写东北古民情的杂事为主,让人们穿越时空,眺望东北这片黑土地古时的神秘色彩。

 

东北之“最早”

公元822年,渤海国派使者团渡海到日本国进行马球比赛。这是我国最早赴海外的一次国际性大赛。

 这次重大赛事受到日本国的高度重视,包括日本嵯峨天皇在内的上层阶层都亲临观看。嵯峨天皇深为渤海国使者团的高超精湛的球艺所折服,赋诗《早春观球》,以示嘉奖,在诗中对其球艺备加赞赏。日本国东宫学士、参议宫内卿滋野贞主也奉和御诗一首,诗中有“武事从斯强弱见,输家妒死数千筹”之句。嵯峨天皇的诗是赞赏渤海国使者团的球技与赛事场面的宏大,而滋野的诗则在由衷地佩服中国的强大昌盛,渤海国马球使者团载誉而归,为中华民族赢得了无尚荣耀。

东北的马市最早建于明永乐三年(1405年),名为“马市”,但因为其他牲畜和商品也可以在马市上进行交易,因此,马市是综合性货物交换的集散地。

应蒙古福余卫的要求,明朝于永乐三年在广宁(锦州)、开原设立了马市,这是东北古时最早的“牲畜交易中心”,后来由于贸易发展的需要又在抚顺、宽甸(丹东)等地开设多处马市。

当时的马市有两种,一种是官市,一种是私市。官市是专供明政府收购马匹的市场,私市是各族人民交换货物的市场。开始,马市都是以货易货,此种较为原始的交易形式一直延续了12年后才实行货币交易,这时,马市开始征收商业税——“马市抽分”。

当时,马市的贸易非常繁荣,最初,每月马市只开放一两次,后来因为贸易需要,增加到每月五次。到明万历十二年(1584年),重镇之地的马市每月竟开放二十多次,几乎成了日市,前来参加马市交易的各民族人数也在不断增多,海西都督猛骨勃罗曾带领1000多人到广顺马市参加交易,由此可知当时马市的繁荣。

东北最早的妇女组织则是1925年在哈尔滨成立的“妇女协进会”。“五四”运动后,要求妇女解放的新思想也影响到当时较为闭塞的东北,在平等与自由的口号感召下,“妇女协进会”成立了,东北最早的妇女商店也在哈尔滨市民的惊讶与好奇的目光中同时成立了。

这个由清一色妇女任营业员的“滨江女子美术国货商店”开在哈尔滨市道外正阳街与八道街交汇的路口,经营瓷器、书画、鞋帽及化妆品,其店员皆由年轻妇女担任,这在当时实属罕见,因此商店一开业便受到各界的欢迎,当时东北各报馆也纷纷以重大新闻加以宣传,商店的名气远播东北,经营状况是“终日门庭如堵”。即便如此,“滨江女子美术国货商店”还是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在封建思想的抵制和重压之下,于一年后倒闭了。

清代的东北捐税

捐税是国库储备的主要来源。从总体看来,清政府在东北的捐税征收是比较合理的,对强国富民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有的捐税征收却相当滑稽可笑,令人喷饭。

先说说合情且有利于富民强国的捐税。

“三园税”。所谓“三园”是指房园、坟园和园栏。

“三园税”的征收,是清政府抑制满族贵族与官宦豪门大肆兼并土地的有力举措。

清初满族人入关后,整个东北的人口只有60万人左右,可谓地广人稀,所以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其“三园”所占有的土地面积都很大。清中期以后,东北人口急剧增加,到了1891年,已达到551万人。急剧膨胀的人口与“三园地”的肆意占用所引起的矛盾日益激化,因此清政府在19世纪后期制定征收“三园税”的政策,从“自己”身上动刀,大量征收官宦豪门的捐税,不仅相当英明,而且实属不易。

“烙印枪捐”。这种捐税是很具有东北特色的,因为狩猎在东北各民族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狩猎工具,尤其19世纪后期,枪支可以随意购买,而且不收税,因而政府很难对民间的枪支进行控制和管理。为了改变猎枪不收税的状况,同时也为了对枪支加强管理,确保地方的治安,光绪三十三年,辽源州(吉林省双辽市)率先实行了“烙印枪捐”,规定所有持有各种枪支的人都必须交纳这种捐税。因为在交纳“烙印枪捐”时,须在枪柄上烙上统一的编号,然后登记造册,因此被称为“烙印枪捐”。“烙印枪捐”对确保地方治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烟酒加价税”。在东北这样的地广人稀之地,烟酒其实不收税,即使收税,也甚微,只是按市价值百抽二。但后来清政府感到烟酒两项并非百姓必需之物,因此在光绪三十二年,开始征收“烟酒加价税”,无论是烟草还是烟丝,每斤都收税银一角六分,酒则每10斤收税银一角六分。为了防止偷税漏税,政府还责令各地必须加强市场管理。“烟酒加价税”的税收出台,不但增加了财政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烟酒的消耗量,于国于民,显然利大于弊。

从总体上看,清政府在东北所制定的一系列捐税政策还是很符合地区特点,对国家财政是有利且必要的,对民间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有的地方还向寺院道观收捐,以补充地方办学经费的不足,向各商铺征收路灯捐,以付街道的灯火工资及购备燃灯物品之用,向抽大烟者征收烟费,以作戒烟会之经费。

但饶有趣味的是某些捐税说起来有令人啼笑皆非之感。

“结婚捐”。男婚女嫁自古以来无捐税之说,但清后期东北的一些地方政府却规定青年人结婚时必须到“劝学所”领取由政府制定的“婚书”。这种“婚书”如现在的结婚证一样,领取“婚书”的同时必须交纳“结婚捐”。更为可笑的是这种捐税还因人而异,富户收捐二元,贫户收捐一元,且多捐不限,可谓“下保底,上不封顶”。铁岭、法库等地率先行之,于是其他各地也纷纷效仿。但因为此举违背民意,受到百姓的反对和抵制,所以“结婚捐”实行时间不长便逐渐废除了。

“斧捐”和“桥捐”。斧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普通用具,按理说是不应该征收什么“斧捐”的,但吉林省柳河一带,清末却征收过“斧捐”。当时柳河一带森林资源丰富,因而木材的砍伐量也逐渐增加,这便导致了柳河一带的木器制作行业异常兴旺。制造家具和木制用具,斧子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了征收木器厂的捐税,当地政府便想出了“斧捐”这个听起来觉得怪怪的捐税,按各木器厂所拥有斧子的数量来征收“斧捐”。虽说税金不太多,每把斧子收捐银二两一钱,但合起来就数目可观了,倘一家木器厂有20把斧子,那么每年的“斧捐”便高达40多两,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清末以前,桥梁并不征收捐税,后因经济逐渐发展,人口增多,桥梁的使用率也在增加,一些当地士绅及寺院僧人见有利可图,便将附近的桥梁据为己有,雇人把守桥口,假以各种名目向过桥的车辆任意索要所谓的“桥捐”,当地政府见这是一条发财之道,也开征“桥捐”。因各自为政,实行的都是“地方土政策”,因此便成了变相的勒索,使百姓不堪其负,叫苦不迭,后来因百姓强烈反对,便由巡警局收捐,但各地的“桥捐”仍然无统一标准,自定自收,毫无章法,致使商家农人备受其害。

清代捐税的征收额不甚合理,偏高抑或偏低,如烟酒税,在实行加价税之前,其税额只是“百抽二”,最高也就“百抽三”,显然税额偏低,而实行“烟酒加价税”之后,税额则又偏高。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地税税额也相当高,光绪三十二年,房地税就高达5.3%,而到了宣统元年则猛涨到9%,如此高额的房地税,让平民百姓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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