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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公民的“身份证烦恼”

liaowangzhisheng 2010-12-05 19:26:30 (编辑组稿/八赋子) 总第114期 放大 缩小

打工妹林贝欣2007年丢失了身份证,其间有人冒用其身份实施盗窃,导致林贝欣被义乌警方通缉。今年7月16日,林贝欣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盗窃罪“抓获”。据推算,全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约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目前公安信息系统的权限设置,一般民警很难查到公民挂失身份证的记录,即便查询,手续也较为复杂。一位民警说:“丢失的身份证无法像挂失的银行卡一样自动作废,它很可能成为一颗不定时的炸弹存在于某处,不知何时突然引爆。”

小到乘飞机、取汇款、买手机号,大到买房、购车、办贷款,甚至是到法院打官司,都需要出示身份证。今天,身份证几乎让人寸步难离。

但就是这么个人人离不开的小卡片,却没少让拥有它的人费心——如果说因丢失身份证而成为“老赖”,被“莫须有”的电话费催款单等催债,只是公民的生活烦恼,那么因挂失身份证无法作废而遭遇“莫须有抓获”,则是实实在在的无妄之灾。此外,还有因姓名中带有生僻字,无法录入身份证信息库而不得不“被改姓名”;为了办理业务而出示身份证后,个人身份证信息“不胫而走”……

当这些麻烦事发生后,有关部门往往会提示“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不要随意透露身份证信息”。可现实告诉我们,并非妥善保管,我们的身份证信息就不会被泄露,因为泄漏者并非我们自己,而是掌握身份证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再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总难免有丢失的可能。正如大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一样,丢失的情况天天在发生。但银行卡挂失后即失效,谁也不能再使用;丢失的身份证即便挂失,却依然有效。而这也正是林贝欣们遭遇“乌龙案”的关键。

追根究底,让挂失身份证失效、将生僻字纳入身份证系统等可以方便群众的“改变”,不是技术上能不能,而是管理上愿不愿的问题,即从中看出相关部门管理中的漏洞和服务意识上的淡漠。

中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可见,身份证首先要方便公民使用,然后才能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如果有关部门只强调身份证对社会治安的作用,只在追查违法犯罪时重视身份证,而对公民日常生活中使用身份证碰到的问题较少关注和改进,那么就可能使身份证本来的功能变异,甚至让守法公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时战战兢兢,使身份证难以发挥对社会秩序的正面功能。

身份证是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使用中的风险不应完全由个人承担。如果将社会管理手段的风险施加在个人身上,无论如何,管理部门都难逃不作为和失职之嫌。有关部门不能在发生类似身份证被盗用案件后,仅给公民发出“妥善保管身份证”的建议,更应该多思考自己工作中出现了怎样的漏洞和疏忽,及时有效地解决困扰公民的身份证烦恼。

当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也是其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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