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灰色收入:权利诞下的怪胎

redianlengkan 2010-12-10 18:11:05 (编辑组稿/王沫楠) 总第112期 放大 缩小

  所谓灰色收入,其实本身从来没有个准确的定义,也没有官方的说法。比如有学者认为凡是没有纳税的收入就是灰色收入;而另有人称介于“白色”(合法)和“黑色”(违法)之间的收入就是灰色收入……总之灰色收入,其实是个有点暧昧不清的词语。

  此后两个月,国家统计局的官员多次发文回应王小鲁的研究,从“学术”上质疑了王小鲁的数据的真实性,认为其夸大了灰色收入的数额。国家统计局的反驳也将这场争论推向了焦点。

  那么,到底什么是灰色收入,它们从何而来,又到底有多少?

  隐性收入九万亿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

  高达9.26万亿的巨额隐性收入显示,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然而,数字背后的暗流却让人笑不出来。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 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学者王小鲁和他的研究团队认为,从2005年到2008年的3年间,游离于统计数据之外的隐性收入,用甩开GDP增速近20个百分点的速度一路飞奔,膨胀了91%,其中,20%位于收入金字塔上层的人们拿走了80%以上的财富,与钱权交易和垄断利益等密切相关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城乡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65倍。

  这些数据来自一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关于灰色收入课题的研究报告。

  隐性收入占GDP的30% ,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

  许多工薪阶层坚持认为和CPI相比,自己的实际收入一直在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今年,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超过两成的职工5年来没有涨过工资。

  但是,就在人们抱怨收入增长缓慢的同时,却出现了匪夷所思的另一面:房价收入比一直在反常的10倍左右,楼市却持续火爆;海量的个人资金涌入股市,大笔个人存款进入国外银行,甚至流失海外的巨额赌资都在数百亿之上……

  王小鲁和他的研究团队推算,2008年中国城乡居民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占GDP的30%。

  他们曾经对2005年的中国灰色收入状况进行过详细研究,当时推算出的隐性收入是4.85万亿元,3年之后,这个数字扩大了近一倍,上升91%。而同期的名义GDP,只增长了71.4%。

  增速能超过GDP的数字并不多,隐性收入做到了。这也许就是上述一系列矛盾背后的秘密。

  以汽车保有量为例,2008年中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汽车为2814万辆,“按家用汽车平均价格10万元、年相关费用2万元计,通常至少需要20万元以上的家庭收入来支持。根据统计数据,20%高收入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平均只有8.9万元,下限6万元,远远达不到普及家庭汽车的程度。而加入了隐性收入的统计之后,这20%城镇家庭的实际家庭年收入平均约为24万元,下限在12万元左右,大部分具备了购车能力。如果按90%属于城镇居民计算,城镇家庭的家用汽车普及率已达12.1%。这说明高收入居民的统计收入被严重低估了。”

  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并不是指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是实际操作中,会面临被调查者拒绝调查,或是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这两种情况。特别是对高收入阶层而言,很难获得真实的收入数据。

  灰色收入5.4万亿,最富的人拿走了最多的钱

  也许是个好消息,中国人的实际收入被严重低估了!因此,全球唯一的七星级酒店,六成客人是中国人,最低每晚消费2000美金。

  绝对是个坏消息!隐性收入的集中程度令人咋舌:10%的最高收入家庭拿走了其中63%的财富。

  报告中推算,2008年10%的城镇居民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万元,是统计数据的3.2倍。再加上10%的高收入组,城镇20%高收入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

  城镇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26倍,而按统计数据计算只有9倍。如果城乡合计,2008年全国最高10%家庭的人均收入是9.7万元,全国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是1500元,两者相差65倍,而按统计数据计算只有23倍。

  尽管如此,研究团队仍然认为有更高收入的居民被遗漏了。在参照统计数据对调查样本分组之后,有效样本中的76个高收入样本被排除在外,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40万元以上,平均收入为66万元。这似乎说明,在统计部门的城镇住户样本中,可能很少包括人均收入40万元以上的住户。

  在王小鲁的调查样本中,收入最高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万元,比这一收入更高的样本没有包括在内。

  所以,即便是这样一个惊人的数据,极有可能仍被低估了。

  在超过九万亿的隐性收入中,被王小鲁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有5.4万亿。他认为“灰色收入”往往与这些现象密切相关: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垄断利益的分配。

  中国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财税体制。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是不可能绕开的,但有些高收入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和非工薪收入,却常常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可以轻易地绕开个人所得税环节,这导致了收入高的人反而税率却低了。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

  中国人比统计数据显示的更有钱,这个观点正在影响对国内经济问题的判断。

  曾有专家面对媒体时表示,鉴于居民储蓄的雄厚实力,物价上涨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压力并不大。这个说法显然会让很多嚷嚷着工资“负增长”的人们跳脚,因为对于在纽约第五大道抢LV、Prada的人和每天早上在超市门口排队等着抢便宜菜的人而言,CPI的一个百分点,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隐性收入的存在显著扩大了收入的差距。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报告的结论部分这样写道。

  “加上被遗漏的灰色收入后,居民收入比重虽然显著高于原来的统计,但高出的部分是非正常收入,正常收入的比重并没有提高。特别是劳动报酬的比重更低且进一步下降,非劳动报酬比重更高且进一步上升,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下降。灰色收入也不同于正常的投资回报,对鼓励竞争、改善效率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其相当部分可能来自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漏失,或者是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

  著名财经评论家叶檀最近撰文指出,房价与收入比等数据屡屡在中国市场失灵,是因为房价与收入都不准确。“由于20%的人占有了80%的灰色收入,如果由20%的人主导资产定价,其他80%的人不得不踉踉跄跄跟随高收入者、投资者的脚步,巨大的压力之下,形成了深不见底的社会裂缝。”

  由于存在巨额“灰色收入”,中国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已发生改变。现在让人很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把收入分配改革理解为简单的涨工资。

  如果政府只想到用行政手段来提高工资,最容易改变的就是公务员涨工资、国企单位涨工资。如果凡是真正靠市场调节的部分动不了,去动那些靠行政权力能改变的那些人的工资,结果是拉大收入差距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

  真正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除了要解决低收入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问题外,还需要改革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堵住那些导致收入不公平分配的制度漏洞。

  “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会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穷的更穷,富的更富。一方面,一些人的消费能力越来越强,但他们消费的并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奢侈品,于是中国现在成了奢侈品消费的大国。另一方面,大多数人的消费能力持续下降,内需不振,只能靠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而消费能力长期两极分化,必然会导致社会心理不满,问题丛生。”著名经济观察家仲大军如是说。

  不黑不白成贪官救生圈 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少

  不久前,“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原处长韩峰在接受庭审时承认,自己曾收受“过年过节的红包,帮别人办事的感谢金以及礼品”,却反复强调“我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纪律,但是并不算违法”。

  同样,今年2月,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也在受审中喊冤,称检方在对自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对“灰色收入”部分计算过少。

  韩峰与文强的辩诉背后正是目前中国对灰色收入界定不清的现状。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灰色收入”这个词成为了贪腐官员的保护伞。

  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调研,2008年中国居民收入当中的灰色收入规模大约在5.4万亿元,而当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1.4万亿元。

  以此数据推算,灰色收入竟然占到GDP的17.2%———这真是一只超巨型的“恐龙”。

  由于缺乏规范和到位的监管,这条巨型“恐龙”的体型在随着中国经济的扩张迅速增长。根据王小鲁做的同题调研,2006年中国灰色收入的规模约在4万多亿元,两年的时间,增加了近一万亿元。

  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大?一时之间这个问题几乎成了天问。灰色收入规模不清,一方面是由于统计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数据遗漏,另一方面,则缘于对灰色收入的界定不清。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叶庚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出的“灰色收入”定义相对更加明确。他认为,所谓“灰色收入”是行为人收取的,现行法律规范不认可其为合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认定其为违法或非法,但又是有违社会公平公正的、不合理的收入。

  对于灰色收入,官方则至今没有明确的解释。今年两会期间,“规范灰色收入”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正因为界定不清,在经讨论后“规范灰色收入”一词被删除。许多学者表示失望。

  灰色收入何在?

  由于概念不清,要对如此巨额的灰色收入进行结构性分析难度颇大。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普遍性,“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礼金等名目繁多;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王小鲁在其报告中提到,灰色收入大致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接受采访时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比如说我现在来了一个客人,提了一些很贵重的东西,但是如果说他真的是我的亲戚,那这些就是我的白色收入,是礼品;但是如果我是发改委的,管投资的,他是做企业的,我正好可以帮助他,那这就是灰色收入。”

  此外,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

  王小鲁提出的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

  寻求“缚龙之术”

  难区分并不等于不能够区分。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尝试在进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设立就剑指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中的非法部分。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对于“巨大”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3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设立于1988年,虽然是个独立罪名,但在此后20多年来几乎从来没有单独使用过,而基本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在许多著名的贪腐案件中,同时附带着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巨贪的“救生圈”和“保护网”。

  原因很简单,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2008年刑法修正后才由最高5年刑期提高到10年。由于两者处罚差距较大,腐败分子常常抱有“只要闭口不说,检方查不清,顶多判5年或10年”的心态。

  对于规范灰色收入,国际上有不少案例可以借鉴。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其《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美国、韩国等都有类似规定。

   国内学者呼吁,中国也应该设立法律法规,对官员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

  对于更为广泛的、散布于各行各业的灰色收入,如红包、返点等,除加强行业监管外,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税收制度是一个可行之法。#p#分页标题#e#

  他山之石

  发达国家的灰色收入

  在许多发达国家,根本没有“灰色收入”这一概念。那么外国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又如何应对呢?“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国民经济管理调节的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约束。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也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表面看来,法律在其间失去了作用。

  其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各种市场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市场交易行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谓“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很小。

  美国:规范管理防范“灰色收入”

  美国人在获得工资外的任何一笔收入时,都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纳税申报单,分别由报酬提供方和本人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一旦发现个人隐瞒了收入,后果很严重。所以,灰色收入很难在美国等收入管理规范的国家存在。这样看来,解决灰色收入的关键,在规范。规范的关键,在照章纳税。纳了税的合法收入,应该不再是灰色的。

  中国医药行业灰色收入比较严重,但在美国等管理体系规范的国家就很少见到。美国的医生没有所谓灰色收入,也不懂得其中的含义。医生职业监督很严格,搞不好没有了执照,就丢了饭碗。

  美国的公务员也是比较热门的岗位,因为其工作稳定,福利好,不论是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都旱涝保收,被裁员的可能性远远小于私营企业。但是美国的公务员远远还称不上金饭碗,热门的程度也远远不及中国数百人、甚至数千人报考一职位那么壮观。这是因为公务员得按资排辈,没有绩效奖金,没有股票分红,工资还有上限,更别提什么灰色收入。因此专家称美国公务员为次优选择。

  在美国,议员的副业收入是绝对禁止的,因为人们认为“这会导致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和腐蚀公众对议员的信任”。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行为准则规定:某人离开企业担任议员后,只允许从企业领取一次性的补偿金。比如,一位律师出身的议员不允许在任期内成为任何律师事务所挂名伙伴。美国议员必须公开所有收入,有的议员还自愿将全部税收报表公开。由于议员工作为全职性,国家每月为每个议员平均支付13350美元补偿。

  美国其他的一些作法,也有可借鉴之处。美国的法律是限制携带巨额现金的。凡持有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而没有申报的,就是犯法行为。私人或企业之间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都通过开支票或信用卡,也就是说,这些在银行里都是可以核查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此外,美国有一个所得税申报制度。任何人收到的数额较大的礼金,应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必须申报,并照章缴纳所得税,否则以逃税论处。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透明,不得有任何灰色收入

  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贪污受贿的公务员就是自杀了也不放过,把他从坟墓里挖出来,把账算清楚才让他在阴曹地府安息。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任何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永不再用。

  韩国:减税治理“地下经济”

  韩国地下经济猖獗,严重影响了韩国经济的发展,降低税率是治理这一问题的首要举措。

  地下经济是指那些难以由正常渠道调查得知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蓄意漏税,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和物物交换式的交易,以及行贿受贿。韩国地下经济的猖獗对韩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政府被迫增加税收和开支,社会劳动失业率上升等。

  据悉,早在2002年韩国开发研究院就曾指出,与偷税漏税、经济犯罪和腐败相依而生的地下经济严重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阻碍了经济发展,减少了国家税收。

  大韩商工会议所称:“要缩小地下经济的规模,首要应当降低税率。”很多经济活动为了躲避高昂的税收不得不转入地下,政府为了管理这些不法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开支,开支的增加又需要增加税收来维持,这样一个永远无法缩小地下经济的恶性循环就形成了。

  一些经济学家也指出,较高的税率减少了守法纳税人的收入,因此对生产者有负面影响,会使他们转向地下经营,最终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随着地下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必然会通过提高税率或开征新税来弥补流失的税收,从而进一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税率越高,税收种类越多,地下经济的规模就越大,政府应该把税率降低到一个适当水平,以抑制纳税人进行地下经济活动。

  英国:副业收入要及时公布

  在英国,议员从事副业被许可,甚至还获得尊敬,但是他们必须将所有的收入、得到的捐款、企业参股、董事职务、院外工作及房产进行公布。议员在议院讨论与本人利益有牵连的议题时,还须举手申明:“这一议题涉及我的个人利益。”

  英国下院议员每月从国家领取的补偿费平均为4800英镑(约7000欧元),也可以获得办公与人员开支的一次性补偿(年度上限为7.7万英镑)。同时,下院议员的退休金非常丰厚,远甚于普通退休金。

  日本:不法得利也要课税

  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日本,“不但合法的得利而且那些不法的得利也应当被解释为课税的对象。另外,不法得利不但是得利者在司法上有效持有的场合而且即使在司法上无效,只要该得利属于得利者的管理支配之下的得利,也应解释为课税的对象”。

  瑞士:严格的财务制度

  在瑞士的许多城市,无论什么费用都要通过银行才能支取,支出单位、项目,是税前款还是税后款也填写得非常清楚。

  法国:不公开只向议长汇报

  在副业收入上,法国议员受到的约束比德国同行要严格,但也有一定的活动空间。法国议员不可在私营和国营企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却可作为私营企业的股东和顾问。议员必须向议长申报自己从事的议会以外的工作,但是不必向公众公开。

  法国国会议员每月的补偿费是6735欧元,也会得到每年约为6000欧元的一次性开支补偿,并报销全部差旅费。

  灰色收入危害不亚于腐败

  围绕“灰色收入”,公众关注更多的,并不是统计的技术性讨论,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从何而来,如何治理等问题。

  对于“灰色收入”受到广泛关注的现象,长期研究中国收入分配问题并参与分配制度改革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当前,人们更加关注“灰色收入”,原因在于近年来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灰色收入”作为影响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自然更引人重视。

  “灰色收入”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进一步扩大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而且冲击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扰了规范的分配行为,严重削弱了法规政策规定的分配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同时,“灰色收入”没有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这将扭曲正确的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念,形成错误导向,阻挠人们正确价值观、财富观等的形成,不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不透明,导致政府难以掌握收入分配真实情况,影响收入分配的正确决策,阻挠收入分配深化改革。“灰色收入”如果数量大,相当于地下经济,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总之,‘灰色收入’的存在,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冲击,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必须加以解决。”苏海南说。

  那么,这些为公众所诟病的“灰色收入”,其来源何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者比较了一些行业“灰色收入”的现状:如某地公务员全年总收入在3万元左右,当地工厂普通工人全年总收入在9000元左右。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基本工资相差不大的前提下,收入的差距主要靠补贴、福利,即所谓的‘灰色收入’拉开。”这位研究者说,根据各方数据显示以及实例数据的对比,公务员“灰色收入”的取得,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也就是说,公务员获取“灰色收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业现象,与个人工资收入多少并无直接关系。

  “我认为,‘灰色收入’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获得的、且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那些收入。其中,不包括非法收入。”苏海南说,“这与另一种定义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定义对‘灰色收入’的认定大致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这里面既包括不违法收入,也包括非法的收入。比如金融领域贷款的回扣、行政审批寻租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益金流失到官员个人的收入部分以及受贿所得等,都是非法收入,这些被举报后是肯定要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内涵复杂,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称为“灰色收入”。官员的“灰色收入”可以总结为三大来源:来自于第二职业;来自于社会贿赂的贿金;来自于洗钱所得。

  有研究者分析说,“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类似,区别主要在于程度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灰色收入”的危害甚至比腐败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是以法定的机构性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故而,对“灰色收入”产生原因的分析以及防治灰色收入的政策建议,与腐败的相关分析也极为相近。

  有分析人士认为,正是由于“灰色收入”与权力密不可分,与腐败现象、腐败行为密不可分,因此,围绕“灰色收入”的种种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反腐形势的严峻。

  一名纪委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一些人的收入为什么这么高,收入差距为什么这么大,腐败为什么还不断存在,很多都与“灰色收入”有关。“要缩小收入差距、杜绝腐败,就不得不重视‘灰色收入’问题”。

  这名纪委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切身工作体会分析说,清查“灰色收入”仍存在制度漏洞。“什么是‘灰色收入’、哪些‘灰色收入’要规范、哪些‘灰色收入’要取缔,这些问题都不清楚,所以必然出现争议。这些争议,证明了我们在治理‘灰色收入’上有制度漏洞,而正是这些漏洞导致人们对‘灰色收入’有很多分歧,使人难以分清对一些‘灰色收入’是规范还是取缔。”

  事实上,许多腐败分子也正在千方百计地利用‘灰色收入’在制度上的漏洞。已经被处死的贪官文强的辩词曾经“雷倒”过不少人,他对公诉机关认定其财产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辩解说平时过年过节下级单位送的红包、烟酒等“灰色收入”计算得太少。

  “‘灰色收入’为什么有制度漏洞?恐怕还是因为当前‘灰色收入’的复杂性。”这名纪委工作人员说,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制定管用的制度是很难的,而从治理“灰色收入”的难度,又可以看出当前腐败现象的复杂性、艰巨性。

  苏海南认为,“要把规范‘灰色收入’确定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健全各有关方面制度、政策、法规,加强对分配秩序、分配行为的规范,尽可能消除制度之外的‘灰色收入’。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如银行贷款拿回扣、行政审批行贿受贿等,一经发现就应严肃查办。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政府机关的津贴补贴,起到表率作用,事业单位也要针对‘灰色收入’进行清理整顿。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也要对制度之外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进行清理整顿。还有,要继续清理减少设计资源分配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土地收益金的分配,银行贷款等行为的规范,加大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非法收入、‘灰色收入’。

  此外,苏海南还提出,要做好收入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健全财务制度,防止做假账,加大审计力度,取缔小金库;要加强银行的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可以更多地采取支票转账以便于掌握交易情况,了解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等。

  结语

  直面“灰色收入”,则必须揭示其根源。“灰色收入”增长的关键原因是改革不到位,特别是政府管理体制、财税体制,漏洞百出,极不透明,缺乏监督,不当管制以及要素价格的扭曲,权力和资本的结合使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其实,王小鲁的调查,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关于中国的腐败现象的调查。越是跟权力接近,灰色收入可能就越多,总收入也就越多,越是远离权力,灰色收入也就越少。说到底,灰色收入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问题丛生、市场机制失灵,而要改变,唯有去约束权力。“借鉴全球发展经验教训,中国应该选择均衡发展的模式,创造机会均等的条件,使收入差距更多地取决于国民的能力禀赋、劳动实绩和风险承受程度,避开分配不公、收入悬殊的“中等收入陷阱”。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