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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应少参与“社会贡献奖”之类评选

junshiboji 2010-12-10 18:11:05 文/陈一舟 编辑/朱华斌 总第104期 放大 缩小


“新兴镇党委书记曹良柱没有资格参加杰出贡献奖的评选,我们坚决反对。”第三届“建设成都杰出贡献奖”评选活动启动以来,成都商报接到一封来自彭州新兴镇居民的“反对信”。该市民在信中尖锐地指出,曹良柱曾经在地震后拆除危房时,不听百姓意见强行拆除,也曾挨过批评。“这样的干部,没有资格参评建设成都杰出贡献奖。”

上述新闻中群众的“举报”是不是属实,尚有待于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这里不做评价。但在我看来,无关结果如何——政府官员应少参加此类“社会贡献奖”的评选活动。

 根据报道,建设成都杰出贡献奖人评选主要面向2007年~2009年在成都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中,以及在“5•12”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贡献突出的人。作为公务员,官员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在抗震救灾的工作中,都是毫无争议的主力军和带头人,这就是公务员法定的工作职责——用一个网友的话说,“公务员就是干这个的”。政府官员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推动力量,肯定要大于普通公众,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很难区分政府官员在上述各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是在其职责范围之内还是之外。此其一。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受纳税人供养,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可以视为天然的贡献者。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指出,“公共领域由于是公共权力活动的场所,因而天然地必须体现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全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来管理公共事务。每一名公务员的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都理应着眼并落脚于“公共性”,其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要求。所以,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作为公共管理的具体行为人,官员站在改革发展的前沿或者在灾难中勇担责任,是一种不需要舆论褒奖而保持的常态。此其二。

2007年举行的第三届“全国十大社会公益之星”评选表彰活动,就将官员排除在了评选范围之内,这显然是一种值得赞赏的组织评选态度。也许有人会说,如此评选将官员“全部排斥”在外,对于那些在非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事业的官员很不公平,会挫伤他们的热情。其实不然。在官员的字典里,“工作”与“贡献”的界定,无非是依法履行职责与权力道德感下职责使命延伸之间的区别,并无本质差异。后者当然需要“褒奖”,但这种褒奖理应更多体现在绩效考核和组织提拔使用上,而不是站在舆论颂扬的舞台上。官员应将这种荣誉机会让给更多的普通人,以激励大众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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