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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真相披露

junshiboji 2010-12-10 18:11:05 (文/焦红艳 编辑/莫牧) 总第095期 放大 缩小

今年“两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提到了收入分配问题——“今年将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这一掷地有声的话语,不仅使低收入群体心里热了起来,更使得“如何抑制工资差距的加大”、“如何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一系列收入分配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之后,即有消息称,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前奏的“工资条例”有望年内出台。3月21日,又有媒体报道:被寄予厚望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后被退回,理由是“还需要修改”。次日,这种说法立即遭到发改委的否认,但是“消息人士”还是表示:“现在有一些问题还需要研究。”

言下之意,这份发端于2004年,在2007年至2009年间前后举行了6次征求意见讨论会的细则,何时才能与公众见面还没有确定的时间表。

而据相关人士介绍,作为收入分配改革内容之一的“工资条例”,能否在年内出台也并不乐观。3月23日,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工资条例’草案中还有很多问题依旧在研究当中,具体条文有大改的可能,何时出台无法确定。”

诸多“两难”问题难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份统计结果显示,中国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达到15倍左右,72%的员工认为分配不公。还有消息称,中国居民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

基尼系数,这一名词近年来已被公众熟知,它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警戒线,而中国目前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7。

但是据了解:起草中的“工资条例”对缩小企业高管和一线职工的工资差距并未直接作出规范,而是通过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普遍职工工资来解决。

“一般而言,无法将‘倍数’问题写入法规,国际上也没有先例。如果硬性规定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倍数关系,会让公众认为我们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通行做法。国家宏观调控的这只手不管不行,但又不能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老办法。”苏海南解释。

但是这一问题,却又是广泛被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问题。“我们不把它写入法规,有人会骂我们,但是写入法规,又不符合市场经济惯例。”

这样的“两难”,在“工资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还有很多,诸如:欠薪到一定数额能否定罪;职工工资由谁来定,怎么定;如何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如何面对分配秩序混乱以及分配行为不规范等等。

工资集体协商制,是另一个比较突出的“两难”。

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主要手段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平等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工资标准及其增长。

苏海南认为,目前情况下,这种集体协商制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中很难落实。“这些企业本来做的就是低附加值的东西,经营收益低,缴纳税收后所剩不多,如果再强迫其提高员工工资收入,很可能导致有些企业破产或者使企业主放弃经营。”也就是说,在现有的环境下,金融危机的余波还在,如果没有税收制度的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难以在这些企业中实施到位。

但是这些中小企业中的职工,却大部分是急需提高工资的低收入者。

这样纠结在“工资条例”草案的制定中,是面临的焦点也是难点之一。 #p#副标题#e#

为何不宜匆忙出台

苏海南认为,“工资条例”不可能快速出台,主客观因素都有。

客观上,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个社会大生产的链条上,分配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

 “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前者对后者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前者无法调整理顺,相应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就解决不了。”

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自然经济环境条件差别以及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的差别都很大,这些均对收入分配产生着制约作用,也导致分配差距的拉大。另外,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不合理:第一产业比重大、第三产业比重小;行业中低附加值的产业很多,高科技产业少等等,这使得分配关系不合理的程度又被放大。加之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之中,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还有很多弊端,这些弊端又进一步强化了收入分配当中的不公平因素。

苏海南认为,只有在相关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相关经济社会体制配套改革共同作用下,收入分配改革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收入分配改革重要措施之一的“工资条例”,要想出台并取得好的效果,也需要相关条件环境的支撑。“要把分配改革看作一个系统工程,‘工资条例’只是其中一部分。光靠一个条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是没有它,很多问题也确实解决不了。”

在机关事业单位,目前有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公务员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体制多在变化中,类别较多,有的性质比较模糊,这个领域的收入分配还没有全面系统的法规规范,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工资条例”主要适用于企业领域。这个领域中已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大法,但其中关于工资分配的法律规定相对笼统,条文也较少。“工资条例”的出台就是想将分散的法律规定集中归纳到一个比较系统的法规之中,提升其法规效力,针对企业分配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作出规范。但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这部法规出台尚须时日,何时上升到工资法则需要更长的酝酿研究过程。

主观上,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在怎么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路、目标和方向上,这些利益集团自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看法和意见。

在一些纠结、两难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之前,即使“工资条例”出台了,如果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相关的环境条件不具备,也没有现实的可行性,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这是条例不宜匆忙出台的最重要的原因。不能把涨工资、解决所有工资分配问题的愿望都压在一部“工资条例”上,收入分配是一个体系,条例只是措施之一。

“如果发改委《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能早日出来,如果在十二五规划中,能把如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量化指标加以明确,写入规划,这些重大举措年内如果能够出台的话,都会对收入分配的改革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焦点问题始终未成共识

据知情人介绍,出台“工资条例”的想法早在2005年、2006年就有。

当时,改革开放20多年了,一直没有一部层次较高的关于工资分配的法律规范。在改革的过程中,收入分配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职工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尽管政府先后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毕竟不是法律法规,约束力有限。考虑到分配领域的问题亟待解决,国家有意用更高层面的法律法规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顺关系,为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毕竟改革已经近30年了,对一些问题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想法和实践经验,从这个角度考虑,有了立法的初衷。”苏海南说。

从最初的想法到今天“工资条例”草案的研究起草,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有关资料、了解现状。

这些年,一些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关于工资支付的行政规章,原来的劳动部也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补充规定。

将这些低层次的规章文件进行归纳汇总,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

第二阶段:研究探讨。

当时的劳动保障部和相关部门将存在的问题分成不同的专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也带动了社会上的讨论。

后来“工资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这个时候多已有争论。

第三阶段:起草草案。

在这个阶段,各种争论和讨论依旧在激烈地进行。

媒体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经出现过“草案将在年内出台”这种类似的报道。

但是事实与人们的期待似乎不是那么相合拍。国际金融危机的到来,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整个社会的环境,草案起草工作暂时被搁置。

据了解,“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该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和分配秩序,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不规范等问题。

目前来看,草案在这些基本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变化,没有达成共识的焦点问题依旧存在。

“温总理讲的收入分配问题,不一定是要通过‘工资条例’来解决。至少不是单靠‘工资条例’就能解决的。分配制度的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决心、信心、耐心。”苏海南说。

一位中关村的白领很直白地说,他对“工资条例”从未关注过,也不太感兴趣。“每个人都想努力地工作以得到尊重,但是我想这部法也许对国企和事业单位的人有用,像我们这种打工的还是得靠市场”。

不过,这位白领也表示:“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能高一些,能明确工资年增长的幅度,或许还是有用的。但是前提是:法律有了,还得有强大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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