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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防卫过当”,源于公权失当

tebiebaodao 2010-12-10 18:11:05 (文/王琳 编辑/木子) 总第093期 放大 缩小

继辽宁张剑案之后,以暴制暴的反拆迁命案又现江苏。据报道,家住江苏宿迁的老人应某遭到拆迁公司逼迁,应某迫不得已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拆迁者袁某又带人追至吴家,并谩骂、砸门、堵防 盗门锁眼。吴曼琳忍无可忍,持菜刀砍死袁某。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与同样有命案在身的邓玉娇和张剑相比,吴曼琳获刑明显过重。邓是有罪免刑,张剑是判三缓五,两人都获得了自由,而吴曼琳却是八年实刑。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并不一样,这种个案罪刑的简单比较并没有法律意义。对于吴曼琳和更多正在进行或将要选择以暴力反抗暴力拆迁的公民来说,真正的问题在于,谁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暴制暴或是唯一的选择。没有经历过那种绝望的人,怎忍心以理性的口吻去要求反暴者努力控制好自己的暴力,避免逾越法律的边界?

从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复重建32年了。这32年里,最大的争议莫过“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之争。“刀治”强调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公权者用法律来治理民众;“水治”强调的“依法治理”,是公权者为法律所治。这场大争论的结局,是“法治”胜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并不等于就有了实践的“法治”。民间有俗语形容法律:拿起来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轻若无物。拆迁者对公民实施暴力侵犯时,法律被放下了,它轻若无物;被害人奋起反抗时,法律被拿起了,它重达千斤。吴曼琳案中,当应某多次遭到拆迁者的不法侵害时,法治不在场;当吴家的防盗门锁眼被施暴者用强力胶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从窗口爬进爬出时,法治也不在场;当暴力拆迁者集聚吴家进行辱骂、打砸,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时,法治仍然不在场。

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济迟迟缺位,受害人也只能寻求“菜刀之治”。

假设吴曼琳案发生在一个法治国家,那么法治必然导致下列连锁反应:当地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对管片民警有无渎职(不作为)展开调查,暴力逼迁者纷纷被公诉或被行政处罚,民意代表对官员提出质询并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公安局长或许在民意压力下引咎辞职,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因不信任票过多而未能通过,相关拆迁计划被议会否决……

所以,今天反思吴曼琳案,最应追问的就是:当公民财产权被拆迁者的暴力侵犯得风雨飘摇时,公安司法机关缘何会缺席?又怎样才能让法治时时在线?

答案仍然是法治,当然,必须是从治民的“刀把子”转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权柄者渎职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维权“过当”必将紧随其后。只有公权力维护合法权利“正当”了,公民反抗暴力拆迁才不会“过当”。只有公民有权强制执法者在维护私权时必须实现法治的“正当”,用法治来追究维权“过当”才有其正当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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