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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及奖励机制

liaowangzhisheng 2010-12-10 18:11:04 总第060期 放大 缩小

 一、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园区工业及工业关联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不含项目建设期的建安营业税)3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投资方先行出资(含征地补偿、办证规费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在项目投产后3至5个经营年度内,按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区级财政所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对征地成本实行部分或全额返还。具体优惠政策是:

(1)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返还,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25%,第三年按30%,三年内返还不完的不再返还,提前返还完的,本政策自然终止;

(2)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返还,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25%,第三年按30%,第四年按35%,第五年按40%,五年内返还不完的不再返还。提前返还完的,本政策自然终止。

2、入驻鸭嘴岩工业园(怀化工业园分园)的工业项目,享受怀化工业园同等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奖励政策

从2006年起,凡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新建项目,企业运营的第一个财政年度,上缴税收30万元以上的,按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的25%奖励企业。企业吸纳鹤城区执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签订合同1年以上)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湖南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2、企业新增税收奖励政策

 除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以外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或本地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合资合作、以商招商、新办企业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企业当年上缴新增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新增税收规模,连续三年按区本级财政所得新增部分(剔除税收成本)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

(1)新增税收30-100万的按15%计算;

(2)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20%计算。

3、企业自营出口的奖励政策

对年自营出口实绩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出口实缴税金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的50%给予奖励。

4、城东新区房地产开发的奖励政策

年税收区财政所得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按区财政所得部分(剔除税收成本)的10%奖励。

5、工业品牌奖励政策

对于获省级及以上驰名商标,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一次性奖励。

6、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策

从2007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重点工业项目贴息、技改补贴。

三、引资奖励政策

1、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区直单位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在区工业园区外的项目所产生的新增税收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不含耕地占用税、剔除税收成本,下同),连续三年,区与各单位实行6:4分成。

2、对招商引资落户在区工业园的项目,连续三年,区与各单位实行7:3分成。

3、由在职区级领导挂点,被确认为新增招商引资企业的服务单位,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连续三年,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区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2%一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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