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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背后暗藏“腐败链”

fengyanfengyu 2010-12-10 18:11:04 总第058期 放大 缩小

企业破产拍卖一直是不为人所熟知的领域,猫腻多,极易滋生“腐败”。不久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当地合作银行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发现该案背后隐藏着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通过这一链条,天津高院、一中院的多名法官利用主审企业破产案件的机会,与清算所、拍卖行“默契配合”,大肆受贿。

无独有偶,2006年,深圳市中院5名法官在同样的“腐败链条”上“落马”,轰动一时。“南有深圳、北有天津”,两地法院均属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两地都出现法官大面积“沦陷”,个中缘由发人深思。法官们为何前“腐”后继?是制度问题还是自身原因?

□本刊编辑部策划组稿

企业破产拍卖滋生『敛财链条』

 前不久,天津高院、一中院的4位法官因与当地的拍卖行、清算所相勾结,打造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敛财链条”,在辽宁被判刑,又一次引起轰动。

银行“抄地皮”牵出中介“能人”

天津破产拍卖“敛财链条”的曝光,缘于辽宁省盘锦市合作银行的两位主管在一位个体户的怂恿下,到天津“抄地皮”的偶然事件。

盘锦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志强、代理检察员马永波介绍,早在1996年,盘锦个体业主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欲与红桥区政府共同投资开发,但缺少资金,便找到多年的朋友原盘锦市合作银行副行长王长富,并通过王长富认识了原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主任蔡焕柱。马兆军请求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共同发财。面对诱惑,王、蔡二人放弃原则,再加上银行管理上存在漏洞,从1996年至2005年,上述三人构成利益链条,共同挪用公款1250万元,蔡焕柱还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用于天津项目。

据记者从对天津破产腐败窝案侦查、审判的盘锦市检察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洼县法院了解到的情况,王长富、蔡焕柱、马兆军在如愿获得天津的地皮后,觉得开发楼盘利润更大,于是成立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正是这个宏商公司,成为窝案暴露的突破点。

2007年3月,盘锦检方人员在经过精心准备后初次抵津,先抓走姜志君等,随后查抄了新生清算所和嘉利拍卖行的账册。一周之后,盘锦检方带着搜查令和拘留证再赴天津,带走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孙伟民。

通过讯问,检察干警逐步拨开迷雾,发现事实真相。原来,由于银行的窟窿越来越大,王长富、蔡焕柱决定对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减少损失。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在天津清算、拍卖界较有影响的姜志君。姜志君有多个头衔,包括: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掌握了姜志君对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拍卖的情况后,盘锦市检察干警顺藤摸瓜,又进一步发现了姜志君在多起企业破产案中,涉嫌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多名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法官行贿拉关系的情况,于是层层上报。经最高检察同意,指定盘锦市检察院驻扎天津全力侦办此案。案件被命名为“3.19”专案。

孙伟民是“3.19”专案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法院查明其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审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海伦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铝品厂破产案的职务便利,接受姜志君及其妻弟张旭的请托,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对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孙伟民先后六次收受姜志君、张旭所送的贿赂款91万元。盘锦中院一审判处孙伟民有期徒刑10年。

拍卖清算“能人”自揭内幕

在天津的破产拍卖腐败链条中,身为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三个职务于一身的姜志君,可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在代理破产案件时,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向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及政府人员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共计120余万元,姜志君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姜志君在被盘锦检察干警带回辽宁后,作出如下供述,揭露了破产拍卖领域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和细节:

“我是在2003年初代理天津美乐装饰公司起诉宏商公司欠工程款一案时,接触宏商公司的代理人王某的,他当时是宏商公司办公室主任。因为宏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他提出宏商公司的老板有破产的想法。2003年五六月份的一天,通过王某与宏商公司经理白某见面,白某咨询破产相关问题。2003年六七月份与白某见面,告诉他以债权人申请破产可以较快立案,这样可以把原有的执行停下来,并让他准备材料。后来白某把破产立案的相关材料交给我,我将材料交给天津高法立案庭,立案庭将材料转给了民二庭。因为以前和孙伟民熟悉,所以给孙伟民打电话,告诉他天津宏商公司的破产案件是我代理的,请他快一点进行立案前的内审,孙伟民答应了。

2003年8月1日,天津高法对宏商公司破产案正式立案,两天后,孙伟民决定,以天津高法的名义书面指定新生清算所作为宏商公司的破产案件临时接管人,对宏商公司破产资产金摇篮大厦全面接管。2004年9月14日天津高法下达宏商公司金摇篮大厦破产裁定,清算组正式进驻金摇篮大厦。清算组是由法院给红桥区政府发的商情函,红桥区政府推荐陈铁军做破产清算组组长,清算组具体工作都是由清算办公室来做,清算办公室都是我们清算所的,实际上工作都是我派人在做。

委托天津嘉利拍卖行对宏商公司破产进行拍卖是我自己决定,这件事陈铁军和孙伟民都知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宏商公司一亿两千五百多万资产拍卖是一笔很大的收益,我想挣这笔拍卖佣金。我找到陈铁军,对他说我有拍卖行,想用自己的拍卖行拍卖宏商公司的资产,挣这笔拍卖佣金,陈铁军同意了。我跟陈铁军将拍卖的事定下来后,向孙伟民做了汇报,孙伟民说,你们按照你们的安排办吧,把拍卖公告送给我。之后我就让张旭准备好了以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名义委托天津嘉利拍卖行对宏商公司拍卖的合同,盖上了破产清算组的公章,发了拍卖公告。

我们清算所代理的天津亿利达毛纺厂、金摇篮大厦破产案、海伦铝业有限公司、天津铝厂破产案主审法官都是孙伟民,孙伟民作为我代理案子的主审法官,给了我很多照顾和帮助,特别是在宏商公司破产案件,孙伟民指定我为临时接管人,清算和拍卖给了我很大照顾。为此,我才分五次送给他91万元,是为了感谢他对我的照顾和帮助,另外也是跟他处好关系,以后继续给我照顾和帮助。我名下的嘉利拍卖行负责四个破产案件的拍卖,虽然拍卖行的确定由清算组负责,但是如果作为主审法官的孙伟民干预或否决,嘉利公司也得不到拍卖权。”

破产拍卖漏洞制造“人祸”

从天津法官、中介机构等的犯罪轨迹看,其背后隐藏着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等的“腐败链条”。这个“腐败链条”,在使他们一时获得了满足的同时,也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记者注意到,这一因企业破产拍卖而引发的腐败现象,在当前至少暴露了两个方面值得警惕的问题:

首先,破产案的审理缺乏监督制约,个别人权力寻租有机可乘。据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孙伟民在审理包括天津宏商公司等破产案时,基本一个人审理、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庭名存实亡。其他同时犯案的前法官王跃有、秦立军和田长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同样现象。对于这种行为法院自身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又很难发现,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为“腐败黑洞”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孙伟民收受姜志君的巨额贿赂一事上,姜志君身兼清算组、拍卖行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有失公道。

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社科院研究员冯昀、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认为,企业破产案件,法律在审理程序上往往缺乏透明度,而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又有不完善的地方,这给一些涉案法官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姜志君名下的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拍卖其本人的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破产案,这个看似有悖常理的事一直运作多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人员指定,而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原本应当是独立、自主、对破产财团负责的清算组,角色错位,片面听命于法院,甚至为自身利益沦为法官忠实的附庸或牟利工具。对此,法律界人士呼吁,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应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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