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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折射出三大信号

tebiebaodao 2010-12-10 18:11:04 李炜光 总第056期 放大 缩小

信号1 消费型增值税将迅速推向全国

对增值税转型,人们早就达成共识,只是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至今进展不大,目前仍处于扩大试点的阶段。东北三省一市的试点起始于2004年,至今已有4年;去年开始的中部六省26个城市扩大试点,也已经过去一年多,转型过程看上去未免显得过于犹豫、拖沓。

直观感觉,增值税转型的难度应低于“两法合并”:一是企业们欢迎、支持,不会像“两法合并”那样面对着来自外资企业的阻力;二是东北试点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的难以改正的缺陷,也没有发现推广至全国的障碍因素;三是试点为大面积推广积累了经验,而且试点过后即在全国铺开也符合惯例。

然而,增值税转型还是一拖再拖,其原因,不外是担心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其实,试点结果已经证明,这种担心纯属多余。2005年、2006年,辽宁省的财政收入每年都以20%以上的幅度增长,2007年的增长更是达到了32. 4%的超高增幅。增值税转型不仅没有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反而产生了增加收入的奇效,这不是变魔术,而是实实在在的效应。其中的道理是,转型促进了企业增加投资和技术改造,提高了经济效益,对扩大税源、形成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产生了积极作用。

 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辽宁试点进行后的3年半时间里,国税部门共为企业办理抵退税额91 .4亿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特别是冶金、石化和装备制造三个行业税负下降最多,增值税税负由原来的5.4%降至4. 9%。企业税负减轻了,效益必然看涨,财政的日子岂有难过的道理?

有人担心,增值税转型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引发全局性的经济过热。其实,企业投不投资,主要不是看政府退不退税,而是看市场价格指示器,看企业未来生存发展的需要。不会有哪个企业仅仅是为了17%的退税,而冒险投入100%的资金。本溪钢铁集团4年来共得到增值税退税11亿多元,听起来不算少,可是本钢每年光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入高达70多亿,4年就是280多亿,11亿的退税就是全部转化为投资,也只是很小的一个比例。大型企业如此,中小企业投资只会更加谨慎小心,更要瞄准市场需求,退税并不是它们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试验区东北,反倒有因为改革步子迈得不够大而限制增长的情形。至2007年底,辽宁省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共有3.17万户,占全省一般纳税人的33.8%,也就是说,还有相当一批企业没有被纳入试点。对这些行业和企业来说,增值税转型的“试而不推”给他们带来了税负上的不公平,要求享受新增值税的呼声甚高。

消费型增值税突出的优点,在于它的中性,避免重复课税,但它有个前提,即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广泛施行,最忌讳的就是被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使用,而我们却不断地试点,在东北三省,在中部六省,“没完没了”。

增值税改革不适宜试点,是因为它的运行是个完整的“链条”,是一个统一的征收概念,而试点的办法恰与增值税的这个特点格格不入。一部分地区试点,而另一部分不试点,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发生断裂,诱使部分企业从非试点区迁往试点区,人为地加大企业成本,造成产业布局的混乱。即使在试点地区,某些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有的享受抵扣,有的不享受抵扣,也很容易造成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的滋生,人为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如此,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就全都发挥不出来,这无论对税制改革,还是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害的。

退一步讲,若是确实顾虑财政减收,还可以设计一些补充方案。如分年度按比例,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为70% ,第三年全额抵扣,逐步到位。其效果,恐怕比现在的分地区分行业试点、逐步推开要好得多。换句话说,如果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条件下还是延缓改革,那么,什么时候推进才是适宜改革的时机呢?所以,笔者的看法是,增值税转型推向全国将很快付诸实施,不会拖延太久。

信号2 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可能有变

有学者根据东北改革试点财政损失40亿,认为把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的成本为700亿元左右,显然,这个数字对于多年来“财大气粗”的中央政府来说,算不上多大的压力。如果此说成立,这次政府为何“大手笔”地推出超过1000 亿元的巨款用于增值税改革呢?对增值税,政府是不是还有更多的考虑和期待?笔者的初步分析是:

第一,增值税税率有可能调整。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是17%,这个税率水平显得偏高。有学者曾经计算过,增值税税率若是提高一个百分点,即由17%提高到18%,企业的税后利润将减少0.75%。反过来,如果增值税税率下调到15%,则企业的利润将增加1.5%。显然,如果在当前实体经济不大看好的形势下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比如两个点,将给诸多企业迅速扭亏为盈,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创造一个难得的机会。

显然,新方案若真的得到实行,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都将是一个巨大的利好因素,进而可以解放相应行业的生产力,如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重工业、能源工业等,这就为我国经济更为长久的增长注入了强大的“财政活力”,近来我国宏观经济显示出的某种“颓势”,很快就会一扫而光。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有可能加大。

以往人们对增值税转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一般纳税人”上,而对“小规模”这一块的关注似乎相当不够。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是取消针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政策。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我国的税收征管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进项税额抵扣,按实际增值额计算交纳税款,而后者却不能开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只能按销售额笼统计税。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针对小企业的增值税政策歧视。表现在:

一是起征点偏低。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按照这一起征点规定,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也就是说,当毛利仅为300~750元时即达到起征点,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不能不说,其税后收入水平是相当低的,还不到一般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这显然不合理。

二是征收率偏高。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税负要大大超过一般纳税人。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受到双重影响: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使其进货成本增加;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交易便很容易发生困难,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其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不能发生直接关联,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变成含税成本,也使其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等于征了两道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显然不利于其正常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小企业,或比小企业更小的微型企业,是吸收劳动力就业的最基础的组织单元。从国外的企业结构与劳动力就业的关系看,发展中国家每千人20~30个企业,发达国家每千人一般为45~55个企业。其中95% 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每个企业的平均就业规模为9~15人,全社会有65%~80%的劳动力在这些企业中就业。根据我国2004年进行的一项普查,包括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个体经济,每千人只有3.1个企业,大大低于国外的一般水平。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近年来下降很快,与中国经济增长很不相配,对提升就业率很不利。

据官方数据,全国今年上半年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万多家,有2/3的纺织企业面临重整。全国约1/10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今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 0%,较去年同比减少15%。今年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据银监会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只占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大批中小企业的倒闭只是经济衰退的开始迹象之一,随着经济形势继续恶化,还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倒闭,一旦形成某种骨牌效应,将后悔不迭。

中小企业的大量减少不能不说与税收有着直接的关系。有调查数据表明,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最好的体现是“降低税负”,占被调查企业的77%;另一项对上海480家小企业的调查也显示,“企业对政府的希望”依次是减轻小企业负担、减少税负和解决融资问题。在人们看来,政府减税比融资更重要,更急迫。

因此,增值税转型涉及小规模纳税人这块改革,采取以下调整措施为好:一是应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使经营规模很小、营业额很少、增值率很低的经营者不再缴纳增值税。具体标准可以在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的情况下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二是应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学界一般认为,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三是适当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实现与一般纳税人同率抵扣。对于月营业额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者,最好完全免除其税收负担。

信号3 增值税的“老大”地位难保

应该清醒地看到,增值税即使“转型”完成,也只是增值税改革全过程的第一步骤,并不是全部,它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

第一,增值税毕竟属于流转税,对企业而言,流转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利润的预扣。“见发票就征税”,就相当于在投资者面前放上一个“门槛”,增值税即使转型成功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门槛”。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的条件下,长时期坚持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不利于鼓励投资,不利于新创价值,也不利于就业。此外,流转税环节与增值税并存的还有营业税,由于它的存在,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

第二,增值税难以实现税制公平的目标。这是因为增值税不加区别地对消费品性质实行17%的统一税率,因而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质,并由此带动中国整个流转税体系呈累退性特征,其直接后果就是税制的不公平。所以若仅从简单现象上分析,转型后的增值税对纳税人进项抵扣的处理是公平的,但从最终结果看并不是这样,增值税会随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增加而降低,并不公平,其财政收入的意义更加明显。

第三,增值税难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值税转型虽消除了固定资产价值重复征税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本投资税负偏重的问题,但并未体现出对劳动清洁要素的鼓励。另外,目前的GDP核算体系未将资源、环境损害等外部成本因素计入成本之中,也导致了增值税的税基偏离实际成本价值,使增值税实际上减少了应承受的负担,对纳税人而言是一种税收鼓励。而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予以鼓励,显然是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极容易形成经济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进一步掠夺。

所以,在我国,增值税注定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税种,它的地位早晚会被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司及个人所得税制所代替。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增值税在政府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出现下降的趋势。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占到5 0%,到了2007年,这个比例竟一路下降到21%,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上升速度却呈明显加快的趋势。这或许预示着,作为中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其“老大”的地位已经“岌岌可危”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今我国的税制改革已进入这样的境界:任何或大或小的变动,都将因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不得不对原有的利益格局作出调整,改革要突破胶着状态并取得实效,就必须摈弃1994年税改遵循的“保持原税负”的原则,改变“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模式,将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作为设计税制改革模式的原则。这是增值税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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